由于香港实施的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区有本身独立的专利制度,在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并不会自动在香港地区生效,如须得到在香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须依据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香港专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的批予,是以下述三个专利局(称为「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注册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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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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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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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知识产权局
第一阶段:中国/欧洲/英国发明申请公开6个月内去香港登记生效
第二阶段:中国/欧洲/英国发明授权公开6个月内去香港登记生效
在专利下发提交日期后,香港知识产权署会审查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有关的形式规定,即该项申请是否具备有关专利法例要求用以支持该项请求的资料及文件。
若该项申请未能符合有关规定,香港知识产权署会通知申请人,在其通知日期后的两个月内更正缺陷。若缺陷未能依时予以更正,则专利视为未提交。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若第一阶段5年内已进入第二阶段,授权后第4年开始缴纳年费;若5年后未进入第二阶段,从该5年后每年缴纳年费
为专利申请人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保护提供另一途径,香港《专利条例》和《专利规则》修订10月11日刊宪,新专利制度引入原授标准专利,于2019年12月19日实施。
申请人须在其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或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如适用)后的三年内请求香港知识产权署对该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否则,该项申请会被视作撤回。
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香港知识产权署会审查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有关的审查规定,尤其包括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即该项发明是否新颖、具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
若有关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任何审查规定,香港知识产权署会向申请人发出一则审查通知。申请人须于该审查通知日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述及/或修订该项申请的请求
若香港知识产权署发出进一步审查通知,申请人须按要求在通知日期后的四个月内予以阐述、修改或厘清。若申请人未能依期回应,会使其申请被视作撤回。
若申请人对任何审查通知及/或进一步审查通知做出回应后,仍被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有关的审查规定,香港知识产权署会作出暂定决定,拒绝批予有关专利。申请人可在有关暂定决定日期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回复。
若香港知识产权署仍维持该项申请不符合有关审查规定的看法,会据此发出复核意见。申请人可于两个月内做出回应。若香港知识产权署仍不认为有关规定获符合,可据此发出一或多则进一步复核意见。申请人须于有关进一步复核意见日期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回复,若申请人未能于上述时限内回应,香港知识产权署会作出最终决定,拒绝批予有关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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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巴黎公约或者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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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a.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
b.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国或欧洲的检索报告
c.中文及英文摘要
d.中文及英文专利名称
e.申请人及发明人基本资料
f.优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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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保护8年,年费从申请日起计算,从第五年开始缴纳
香港短期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专利局会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如果想确保专利权稳定性,在授权下证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同时在回应香港知识产权署在该实质审查程序中所发出的任何审查文件时,可以请求对其专利说明书作出修订,第三方可以对有关修订请求提出反对。
为了保护产品的外观,申请人可以选择在香港申请外观设计
需注意:PCT不可以直接进入香港,可以根据PCT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通过指定中国、欧专局、英国在香港获得转录标准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