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该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商标,只要商标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商标局就可以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三”是缩写表达,即“撤销三年内连续未使用的商标”。事实上,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基本上是无效商标,因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无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前三年实际使用过,或者因侵权行为遭受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也规定,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只有转让或者许可的行为,或者只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告或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等。不应视为商标使用。"
二、“撤三”业务中常用的商标证明材料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竞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使用。
(1)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标识在广告中处于显著位置,是很好的证据材料。对于广告公司来说,35类核心广告合同是乙方的身份,是广告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购买者!
(2)销售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商业单据,是商标使用的最重要证据。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发票可以有效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品牌名称的全称,而不是简称。比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有三个字,这样的销售发票是不合格的。
(3)服务场所相关照片
包括带有商标的服务手册、招牌、员工服装、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