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烟无注册商标不得在中国生产和销售!

阅读:1084 2021-12-16 10:01:39
12月15日消息,钻瓜网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获悉,总局近期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通知,里面谈到了有关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使用商标的相关信息。
 
上述通知于12月13日发布。
 
 
其中,第四条需要电子烟企业注意,无论是国内经营还是出口海外的电子烟,都需要仔细研读。
第四条规定:
  •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公开征求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里面也提到了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来看,如果在中国生产、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企业,未在中国核准注册到商标的,将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进口到中国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也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涉及电子烟的商标为第34大类,主要汇集烟草烟具领域商品,涵盖烟草及烟草制品、烟具、电子烟等。其中烟草制品属于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后,才能生产销售。电子烟在归为参照烟草管理后,将适用上述规则。
我们再来看通知里提到的几个法律条文说了啥。
商标法第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是对上述法律条文的明确补充说明,将电子烟明确提出来适用烟草生产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看起来通知的第四条是只针对国内电子烟企业,但仔细研究下来会发现,适用于国内经营和出口的电子烟企业。
资深烟草专家李有强表示,以后出口代工贴牌的电子烟,没有在国内注册商标的,也不符合通知规定。
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这第四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也就是说,不问你在国内还是国际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不允许生产。
目前深圳占了全球电子烟生产的90%以上,这条规定可能会促使更多电子烟生产企业外迁。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还提到了电子烟出口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如果相关企业无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可能将导致这些企业外迁到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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