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你的商标真正“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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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10:37:09
来源:顶峰知识产权
经历了等形审、等受通、等实审、等初审公告一系列的环节之后,商标证书终于光荣的拈在了我们的手上。然后,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直到有人来针对你的获权商标提出“撤销三年内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或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时,可能你才会幡然悔悟:
答:因为我国目前的年商标申请量已经高达世界第一,所以商标在我国,其实是可视作一种宝贵资源的;一方面为了促进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合法的使用,另一方面为了要避免资源浪费,使得商标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我国规定了商标的“退场”制度,即商标长期不适用的,他人可以申请撤销其商标。
根据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责令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而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现在是不是很想感叹社会混乱,人心复杂,你永远没有办法完全阻止别人主动来破坏你的权利
但是,毕竟你也不是不可以做一些预防措施,避免事到临头手足无措的
所谓积极的预防,指的是你可以在商标注册成功后,隔两年左右去重新提交一次新的注册申请,使商标的注册时间持续“更新”,打“时间差”策略,既合法又合理地为自己的商标做好防御。
但这样做的缺点是:你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去重复申请新商标,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商标权利人。此时,你可能就需要第二种防御手段了——
此处的“消极”,并非是说你什么事都不做,而是指相对于新商标申请这样的“大动作”,你可以做一种“默默的防御”——有效使用证据的收集。
三年未使用商标,那立刻该做的就是拿出使用证据使劲反驳啊
关于商标的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但在实际情况下,证明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却并非像法条定义中那么简而易行。因为在实践中,许多企业的各项制度是不完善的,不注重材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经常出现商标明明已经投入使用,却无法加以证明的情况……
深圳市美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美特公司)2001年创建了户外运动休闲品牌并提出某个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该图形商标被核准注册。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时隔多年的2009年,意大利泰克尼卡有限公司(下称泰克尼卡公司)针对该图形商标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了撤销申请。
最后法院以美特公司未能证明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为由,判决了美特公司的涉案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回顾案件,在应诉过程中,美特公司曾提交了三份用来证明涉案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包括:
与福建明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明日公司)签订的有关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及明日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的银行对账单、收(付)款凭证(客户回单);
①美特公司刊登的招商广告,并没有显示出涉案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何,也就是说商业标志无法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所以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②商品要经过销售才能称之为投入到市场,即使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他人也要把这个商标与特定商品一起投入到市场中去,真正使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才属于商标的有效使用。
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本身并不能显示商品销售的过程,因此无法证明涉案商标在商业领域中起到过识别与区分作用,所以第二条证据也无法证明涉案商标有效使用过;
③美特公司提供的服装照片中虽然显示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标志,但其中却未能体现该商标的使用日期,因此不能证明美特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性使用。
美特公司在该案中提供的证据链,可以反映出一个残酷的现实是:
不少企业似乎都误以为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完全等同于商标有效使用的,所以在收集、保存自己的商标使用证据时一定要注意的是——
商标标识的使用一定要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并确实起到了区分该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才能称得上商标的有效使用,即需满足以下两个必备条件: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点,说到底,这个商标的“使用”,只称得上是商标标识的使用,并非我国商标法意义上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在现实情况里,往往很多大型企业或者国企是有相对严格而完善的商标管理、使用制度的,因此他们在保留相关使用证据材料时通常更为齐全,一旦涉及纠纷,提供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也较为容易;
而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则因为制度不完善、平时不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与保存,如果涉及纠纷,明明自己的获权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但苦于无法提交有效证明,最终导致自己的商标失去合法权利,这点值得引起中小型经营者的注意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