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翘首期盼中,陕西终于等来了2021年9月15日这一荣耀时刻。跨越20年、历经3次锲而不舍的申办,精心筹备6年、2000多个日夜的勤而不辍,陕西迎来全运圆梦时刻。夜幕降临,西安奥体中心被点亮,在灯光映衬下,“一场两馆”灿若星河。
来自全国 37 个代表团的 12000 余名运动员,参加 35 个竞技体育项目和 19 个群众体育项目的角逐。这是全运会首次走进中西部地区、首次与残特奥会同年同地举办。
当然,在关注开幕式的同时,十四运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也需要重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是指十四运会组织委员会 (以下简称 “十四运会组委会”)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与十四运会有关的特殊标志、作品、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和其他智力成果等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二)十四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歌、火炬、奖牌、奖杯 、纪念品、推广 曲、口号、格言、宣传语 、主题海报、圣火采集形式等及其有关的设计方案;
(三)十四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志、申办口号;
(四)十四运会组委会申请登记的域名、微博、微信公众号、特殊标志或其他社交媒体账号等;
(五)十四运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与十四运会有关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计算机软件和创作的其他形式的作品、宣传品、纪念品等;
(六)其他与十四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前款所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及其缩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十四运会组委会。相关权利人,是指十四运会组委会合法授权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四条 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十四运会相关知识产权。
第五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建立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省快速处置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地管理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协调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四运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十四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行为。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执法监督局)、商务厅和西安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四运会组委会与陕西省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制度。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 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由十四运会组委会通过特殊标志登记、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个案、域名注册、微博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社交媒体账号注册等方式依法获得保护。
第七条 以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取得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案。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方式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将十四运会有关的特殊标志、商标等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十四运会有关的特殊标志、商标等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十四运会有关的特殊标志、商标等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十四运会有关的特殊标志、商标的货物、物品;
(六)实施容易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前款所列方式使用与十四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等相近似文字、图案的,视同为商业目的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严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依法正确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不得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十四运会组委会的名义发布广告或者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提供或者查验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
(一)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作品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的;
(四)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对十四运会的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直播、转播、录播、重播或者网络传播的;或者对十四运会的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从现场或者通过其他传播媒介制作录音录像或者短视频的;
(五)未经许可,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六)贬损、歪曲、变造、改造十四运会特殊标志、商标、 专利、作品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产品的;
(八)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十四运相关知识产权的,由十四运会组委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陕西省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十四运会组委会通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条款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请求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陕西省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十四运会组委会享有的与十四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在本届运动会结束后移交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八条 全国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八届特殊奥林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有关的、使用、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