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复专利侵权、非正常申请专利等7种行为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阅读:848 2021-09-15 10:17:00
前不久,山东省市监局发文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非正常申请专利、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等7种行为例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山东省知识产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等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知识产权领域市场责任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红黑名单管理),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责任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红黑名单”措施,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并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是加强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实行“谁认定、谁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二、知识产权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四)红名单认定标准
1.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
2.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称号的;
3.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规范化电商平台等知识产权保护荣誉称号的;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五)黑名单认定标准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指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行政裁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并被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再次裁定侵权成立且相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2.不依法执行行为,指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决定、针对专利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指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4.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指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犯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指根据有关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指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7.多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情节严重的。
 
三、列入名单程序
(六)认定名单的部门
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此办法所列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鼓励我省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七)规范名单信息内容
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依据、列入日期、有效期等;三是作出决定的部门。
(八)红名单认定程序
1.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红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2.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
(九)黑名单认定程序
1.全省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黑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2.相关主体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3.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十)发布名单信息
经确定列入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的,由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加强社会监督。涉及企业的名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发布。
(十一)共享名单信息
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认定的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列入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四、联合奖惩措施
(十二)强化诚信行为激励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红名单”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按照“容缺受理”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
2.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比例;
3.在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运营试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和项目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4.优先推荐各类知识产权奖励和表彰;
5.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罚清单》)情形违法行为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十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惩戒期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3.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等项目资格;
4.取消专利奖励等申报资格;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五、退出名单程序
(十四)健全动态管理和鼓励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黑名单退出机制
“黑名单”的退出包括惩戒期届满退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有效期届满前主动修复等方式。
1.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三年,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对由本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联合惩戒期满的主体进行核实,对联合惩戒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决定包括:
(1)移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2)移出名单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3)作出决定部门。
2.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其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通过认定部门逐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申请移出。
3.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2)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材料或信用报告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约谈相关人员,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逐级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六)红名单退出机制
“红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部门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一般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红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1.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2.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3.“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删除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
 
六、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十七)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关监管要求,将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重要依据,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十八)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可由全省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重点关注名单采取与其信用风险程度相适应的监管措施。重点关注名单在重点关注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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