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921 2021-08-11 10:13:19

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加强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扎实推动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创建高水平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会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统计关系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开展经营活动和实际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二、在我区注册并经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和认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奖补,所需资金从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知识产权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区内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每项20万元、中国专利银奖每项1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每项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每项8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

第五条  对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区内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资助;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新认定为清远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七条  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获得市级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立项的企业,通过市验收后,按照每个项目市扶持资金额度的10%给予资助。

第八条  区内企业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应用的,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按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区内科技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支持区内企业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维权案件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的的,每件给予维权补助5万元,年度内同一家企业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或专利服务机构购买专利保险,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在我区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代理业务达到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或代理机构员工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达到优秀的,奖励服务机构30万元,绩效考核达到良好的,奖励服务机构15万元(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如有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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