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同日申请”在草案进行了明确: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 年。
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延迟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 终止。
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 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 一般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所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延迟审查,延迟期限通常为4 年。
国知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涉及九项内容修改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认真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若最终上述规则确认通过,那么申请人在后续专利布局策略中务必要适应该条款内容,做好规划,制定符合自身技术情况的布局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