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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开展2021年度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范围:
(一)申请日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拥有50件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年增幅超过10%的非个人创新主体;
(三)2020年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四)2020年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五)第二十届、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
(六)第三届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等奖获奖项目;
(七)获批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的;
(八)2020年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九)全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办理要求:
申报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属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时间截止到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