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阅读:736 2021-04-01 13:55:49

即将进入4月份,伴随一些新规的实施,我们的生活将出现一些新变化:

最高法两个司法解释4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最高法明确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首批全国统一“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将施行

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10项内容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如,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第一批清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布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两部门: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新举措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信息技术遇到的困难,国家移民管理局聚焦老年人出入境管理服务需求,从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便捷的出入境服务。

这6项新举措主要包括: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减少老年人等候时间,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并由窗口受理人员帮助老年人打印申请表,解决老年人填表困难。国家移民管理局4月1日起实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新举措。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印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旅游休闲街区行业标准实施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自4月1日起实施。

旅游休闲街区由高到低划分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总占地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500米,年接待访客量应不少于80万人次;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总占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300米,年接待访客量应不少于50万人次。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应为步行街,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应在每日主要营业时段期间采取主街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0%

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基金补贴有调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租赁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备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分时租赁车辆。

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4月除了全国新规即将实施之外,地方性也有新规也将实施,比如广东首次将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分别是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单位见习人员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江西、黑龙江从4月1日起也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来源:新京报、新华网、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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