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汉字须规范,不良影响靠边站

阅读:981 2021-01-04 09:11:03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石燕

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而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中,有这样一类商标,其因为在标识中不规范使用汉字而具有不良影响。不规范使用汉字的标识若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商标标识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在标识中不规范使用汉字可能会对我国文化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从而不能核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7年9月4日下发的《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由上述规定可知,商标标志中的汉字使用应当规范化,不得使用存在明显书写错误的字体、字形。

 

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商标标识中的汉字不规范使用情况。

 

Y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御蜜佳缘及图”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中“蜜”的表现形式为不规范汉字,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从而驳回“御蜜佳缘及图”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Y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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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御蜜佳缘及图”商标中的“蜜”字经过一定设计,但是该种设计已经改变了“蜜”字的构成要素,系对我国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我国的汉字传承和社会文化事业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G公司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祈幻界KEI WAN GAI”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祈幻界KEI WAN GAI”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G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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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祈幻界KEI WAN GAI”商标由汉字“祈幻界”、字母“KEIWANGAI”组成,其中汉字“祈幻界”字体书写不规范,应当认定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李某在第44类“整形外科”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萌李萌萌及图”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萌李萌萌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李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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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萌李萌萌及图”商标中的汉字“李、萌”为不规范的汉字书写方式,应当认定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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