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碼頭”与“老码头”商标大PK,被告遭赔5万元

阅读:450 2019-03-07 11:12:59 来源:网络

庭审过程中,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称,他们经许可获得“老碼頭”注册商标使用权,而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在店面招牌和企业字号中使用“老码头”,该服务标志和企业字号与其注册的“老碼頭”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原告方的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到,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辩称,其位于晋江市安海镇的店铺招牌上使用的是“老码头鱼火锅”,从字形和含义来看,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且被告的经营地点自古就是进出安海港的商船停泊的重要码头,被告以“老码头”为字号依法登记注册,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在企业的字号及店铺招牌中使用“老码头”服务标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所不同的是一个采用繁体字书写,一个采用简体字书写,从整体上比较,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区分,二者能够直接产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的误认。

此次庭审,晋江市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以“2+3”(2名审判员+3名陪审员)大陪审方式审理,并通过新浪网官方微博(@晋江法院)直播。晋江60多名的人民陪审员旁听观摩该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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