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2年,安廷颐成功追回“adinc.及图”商标

阅读:446 2019-03-07 11:12:30 来源:网络

历时12年,双方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1818号行政判决,法院终审驳回了刘某的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诉争商标由雅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雅地公司)于2003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等第42类服务上。2005年6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刘某。

在法定异议期内,安廷颐于2005年9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该公司早于2003年6月4日便在新加坡注册了“adin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等第42类服务上;雅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受邀参与安廷颐的品牌开发,其对安廷颐的商标十分熟悉,在未获得安廷颐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雅地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据此,安廷颐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

2013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原注册人雅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廷颐的合伙人理应知晓安廷颐的商标,雅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安廷颐的“adinc.及图”商标进行注册,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刘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主张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刘某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中,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雅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廷颐的“代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安廷颐在新加坡注册的“adinc.及图”商标,却未经授权在中国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故应认定为“代表人”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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