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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标转让网小编获悉,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注册有“西门子”商标,核定使用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其中包括核定使用的电动厨房用具、微波炉、炊具、炉灶等第11类商品上;“siemens”商标亦被核准注册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其中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包括家用厨用电器、灶具等。“siemens”的第11类和第9类商标以及“西门子”第9类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新昌西门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2013年11月,吴某提出“siemives”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新昌西门子公司被许可在油烟机、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该“siemives”标识。2014年1月,吴某注册了域名“siemives.com”后,许可给新昌西门子公司使用。
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昌西门子公司与绍兴邦代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新昌西门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包含“西门子”字样、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吴某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siemives.com”并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德国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未判决吴某构成共同侵权,且不服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标转让网小编又了解到,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新昌西门子公司与绍兴邦代公司被判令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昌西门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吴某被判令停止使用并注销涉案域名“siemives.com”,新昌西门子公司、绍兴邦代公司、吴某需共同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
对知名商标搭便车、摹仿行为,是在商标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除了法律加大打击的力度外,企业也要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