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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顺利规范进行,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
工作规范提出,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来源:河北日报 记者:马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