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 2020 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吉祥物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阅读:774 2020-05-08 09:06:22

关于核准 2020 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吉祥物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三六〇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提交的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吉祥物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

2.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吉祥物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

第T2020014号


一、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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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人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


附件2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吉祥物

第T2020015号


一、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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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人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



关于对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等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


第三五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和“中国医疗保障徽标”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图案和说明

2.中国医疗保障徽标图案和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图案和说明


一、编号


官方标志G2020004号。


二、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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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


(一)形状。


字形加文字。


(二)颜色。


CHS字形为蓝色。蓝色色值 :#289DDA;RGB:R:40,G:157,B:218;CMYK:C:73%,M:21%,Y:0%,K:0%。


中文文字“中国医疗保障”以及英文文字“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为灰色。灰色色值:#595757;RGB:R:89,G:87,B:87;CMYK:C:0%,M:0%,Y:0%,K:80%。。


(三)构成。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以中国医疗保障英文“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的缩写“CHS”为主形。主形下方中文字体“中国医疗保障”为方正正粗黑简体,英文字体“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为方正黑体简体。


附件2


中国医疗保障徽标图案和说明


一、编号


官方标志G2020005号。


二、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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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


(一)形状。


圆形加文字。


(二)颜色。


CHS字形为橙色。橙色色值:#E99413;RGB:R:233,G:148,B:19;CMYK:C:6%,M:51%,Y:93%,K:0%。


CHS字形以外的部分为深蓝色及白色。深蓝色色值:#133570;RGB:R:19,G:53,B:112;CMYK:C:100%, M:91%,Y:34%,K:1%。


(三)构成。


中国医疗保障徽标以中国医疗保障英文“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的缩写“CHS”为中心,“CHS”字形设计与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一致,徽标外形为圆形。圆形下方中文字体“中国医疗保障”为方正正粗黑简体,英文字体“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为方正黑体简体。(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关于核准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三六一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交的“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中文、英文)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会标(中文、英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中文)
第T2020016号


一、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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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英文)


第T2020017号


一、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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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网络意见收集工作启动


为切实做好《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开设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意见收集链接入口。社会公众可点击链接进入填写界面,无需注册即能实现意见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将定期汇总收到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意见建议及时归纳整理,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


据悉,网络意见收集渠道的开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服务机构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关注;同时,真正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加速助推解决社会公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突出的问题,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升社会公众的改革获得感。(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专利法研究》征稿通知

 
各位专家、学者:

 
《专利法研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学术性年刊,首期发行于1991年9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编辑。本刊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为办刊宗旨,主要刊登专利等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学术性论文和有关译文,向全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个思想和观点交流的平台。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本刊也将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内容。

 
为充分实现本刊办刊宗旨和目标,使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研究成果和实践心得能为更多的人分享,现诚挚邀请您为本刊撰稿,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集思广益、建言献策。
 

关于来稿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 来稿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篇幅一般不超过12000字。

 
对于涉及以下主题的稿件,本刊优先采用:

 
(1)专利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2)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3)创新驱动发展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4)商标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5)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6)知识产权基本法研究

(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制状况研究

(8)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发展实践研究

 
2. 来稿请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电子件发给zlfyj@cnipa.gov.cn,请勿一稿多投。
 

3. 自稿件发出2个月届满时未接到稿件采用通知的,可自行处理稿件。
 

4. 本刊作为汇编作品,版权属本刊编辑部所有。
 

5.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的交流渠道,本刊被CNKI数据库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书稿酬一次性支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资料。请作者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是否同意其文章被收录;如无专门说明,视为作者同意。
 

6. 来稿请在正文前附200字以内摘要一份。

 
7. 来稿请在正文最后按顺序标明以下信息:题目、作者姓名、单位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身份证号码,以便于联系和邮寄稿酬。
 

8. 本刊一经出版,本编辑部将从速酌致稿酬,并赠送当期本刊两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020年4月3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维多利亚的秘密”还是“维吾尔族的秘方”?|结案信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维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并于线上公开宣判,认定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晨报#NPE最新行动,联想、TCL、一加、酷派、傲基科技被诉侵权;“维多利亚的秘密”还是“维吾尔族的秘方”?|结案信息

诉争商标


本案原告朱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9132008号“维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


#晨报#NPE最新行动,联想、TCL、一加、酷派、傲基科技被诉侵权;“维多利亚的秘密”还是“维吾尔族的秘方”?|结案信息引证商标


2016年6月2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简称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理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朱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的整体呼叫及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由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上述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若允许上述商标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会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足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别。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姚俐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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