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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无形”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特征,以及知识产权法不同于有形财产权法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或源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的特征,或与此特 征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实际上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或称 之为知识产品的信息具有无形性,如作品、专利、商标等,它们作为 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无形的、非物质的信息, 完全不同于有形的物质或物品。
正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所以历史上曾一度称这种权 利为“无形财产权”,而将传统民法中的财产权称为“有形财产权”, 以表明二者在客体上的显著区别。大体来说,有形财产权指人们就土 地、房屋、交通工具和生活日用品等有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人 就上述有形财产权进行处分,其处分的对象仍然是有形物本身,因而 对有形物的占有就成为权利的表征,占有的转移通常就意味着权利的 变动(不动产例外)。
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信息,权利人 不可能像占有有形物一样“占有”这种信息,因此郑成思在《中国 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第五条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 息,一般不能作为占有的标的,故不适用占有相关制度,如取得时效制度等。”因为这一原因,所以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使用“知识产 权”这一称谓,而“无形财产权”这一术语已被逐渐放弃。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无形的对象,但知识产权依然是可以被人 类所感知的,这是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因此,人类所创造 的智力活动成果必须在一定的有形物质上得以体现,才可能受到法律 的保护。例如,作品应当体现在一定的物质媒介上,通过小说、诗 歌、戏剧、舞蹈等形式呈现出来,进而被公众感知;技术发明应当体 现为一定的产品或某种可实施的技术方法;商业标记也应当以图案、 文字、数字或三维标志等形式体现出来,被消费者所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