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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后,而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性权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两种基本类型: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由于经营秘密的保护范围与发明创造关系不大,因此,从发明创造保护的角度,比较专利与商业秘密,实质上是比较专利与技术秘密。
专利与技术秘密对比如下:
专利和技术秘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又有一定的联系,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尽管专利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但专利保护并不能取代技术秘密,两者相辅相成,有时还互为依靠。在我国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技术既可以申请专利从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选择将其作为技术秘密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企业可以根据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市场竞争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等选择最适合的保护形式。比如,对于产品外观,不具有采取保密的条件,只有申请专利。再如,市场竞争激烈,竞争对手都在从事同一领域的技术研发,此时最好申请专利,以防止被竞争对手捷足先登。
在考虑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利弊时,不能孤立地理解,需要从系统化的角度,来审思如何在专利与技术秘密中作出选择。比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的保密,至今已有100多年,其每天销售额高达数亿美元,这是技术秘密保护最成功的例子之一,如果申请专利的话,这一技术早已公诸于众了,并且已经超过保护期限,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但是尽管有些技术因为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解,更适合技术秘密的保护,但为了融资的需要,也应当申请专利保护,以获得风险资本的垂青。
另外还需要考虑风险性,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被驳回,或者授权之后被无效,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能尽了公开技术的义务,而无法实现独占该项技术的权利。因此,对于技术秘密来讲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保证技术秘密的存续,而专利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权利,相对来说,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这里就要对各自的收益、成本及风险进行评估,找出价值最大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