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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稻香公司拥有“稻香园文字及图形组合”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时间是2003年3月,无意发现于山东有一家叫山东稻香园公司,所主要的品牌是“稻香园”。商标转让网获悉,对此,成都公司很神奇,认为该公司是已经侵犯了“稻花园”商标的专用权,并且上诉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稻香园公司的前身是济南稻香园公司,成立时间是1995年,济南公司生产的“稻香园”系列产品是在2002年开始取得较大的知名度。然后在2007年济南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山东稻香园公司,并且将全部的业务都转移到新公司,也延续了“稻香园”品牌的使用。商标转让网了解到,山东公司生产并由佳佳蛋糕店销售的面包、糕点等都使用了“稻花园”的字样。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稻香园的企业字号“稻香园”是从济南稻香园公司那边延续下来持续使用的。并且在成都稻香公司注册使用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标识对本案的商标存在在先权利,所以被告使用这个标识是正当也是合理的。成都稻香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不高,受保护的权利辩解也是应限于图文整体标识。山东稻香公司带有“稻香园”文字的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的商标并没有产生混淆,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判决是驳回成都稻香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