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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截止日期:
2019年11月8日 申报机构: 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版权局 具体内容参见: 《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示范单位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权局提出申请认定:
电话:64339268
沪版权〔2019〕16号
http://cbj.sh.gov.cn/cms/realPathDispather.jsp?resId=CMS0000000011782440
(一)重视版权工作,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和培训,员工具有良好的版权意识;
(二)建立版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版权管理人员;
(三)形成激励创作、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本行业版权工作成效突出,版权对本单位的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四)实际运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发展前景;
(五)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示范园区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区(基地),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权局提出申请。
(一)具有版权管理机构和园区(基地)版权产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良好;
(二)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的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园区(基地)企业创作、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三)建立较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条件;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近三年园区(基地)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