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在2013年之前,申请商标只能一份申请申请一个类别(诉称“一标一类”)。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随着一标多类的实施,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问题,一标多类各有利弊(具体可查阅网上有关此话题的探讨)。
一、能否就驳回的多个类别在一份申请中进行复审?
近期,本律师接触的一个商标驳回案件,就是关于“一标多类”的。大体是这么个情况,申请商标在第9、35、36、37、41、42等类别上进行申请,最近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在第35、36、37类别上的通过,驳回了在第9、41、42等类别上的申请。
按照以往一标一类的驳回复审做法,可以单独就各个驳回类别进行复审的,但是本次考虑到只有一份驳回通知,所以本律师觉得在一份驳回复审中一同就其余被驳回类别进行了复审。当然,按照商标驳回复审的收费办法,仍然是按照类别进行收费的,并不会因为一份申请而只收一件的费用,最终是收费的标准是按照驳回复审类别数量收取。静等驳回复审的受理及结果情况。
二、关于商标分割的注意事项
商标分割,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上述分割,图样适用于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某些类别上审定的,而在其余类别驳回的,可以将审定的类别做分割,其余类别进行驳回复审。
商标分割的其他事项,可以查阅商标局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公告。内容附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