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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一种,在企业经营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商标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利于市场竞争和企业的广告宣传,可以通过许可、质押、转让等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商标还可以随着企业的壮大而不断积累和提升其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但以上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商标能够获得注册的基础上,因为如果商标不注册的话,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样就无法区分和标明商品的来源,很可能对商品的质量和信誉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如果被他人抢注了商标的话,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反而会被限制不能使用该商标了,这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企业在推广一个商标之前,最好先注册获得商标权。但基于某些原因,有些企业可能有多个备选商标方案,需要先考察一下市场的反响如何再决定最终使用哪个商标来进行注册。那么我们就必须谨慎使用这些待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推广前初步确定这些商标是否可能获得注册,以免在花费了大量金钱和时间推广宣传后才得知该商标无法注册,这就可能使得企业前期的努力都打了水漂,还可能影响和拖延企业的整个发展计划。
那么我们下面就来探讨一下哪些商标是具有较大驳回风险、不适宜用作商标使用的,在设计构思商标时可作为参考,少走弯路。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此外,商标法第十至十二条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一些情况作了规定,例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官方标志和印记等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欺骗性的、容易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县级以上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等。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以上条款中,第十条和第十二条比较容易判断,第十一条中的第(一)、(二)款也比较容易判断,在商标设计和构思时也比较容易避免,但对于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第(三)款,里面都涉及到“显著特征”的问题,而这是个主观性较强的问题,往往很难界定,那么哪些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或者哪些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的?只要排除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则商标能注册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其实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显著性是指商标能标示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属性。商标的显著性有强弱之分,通常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自创、臆造的无含义的独特词语、符号或图形等,往往属于强商标,如“柯达KODAK”、“索尼”、“海尔”等。而构成商标的要素为普通含义的词语或常见图形等则属于弱商标,如“牡丹”、“永久”、“长城”等。因此,设计和构思商标时尽量选择强商标,这样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会更高。
判断一个商标的注册可行性时,除了要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二条判断是否属于可注册的商标,还要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三)款判断商标的“显著性”。而判断“显著性”时,可首先排除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属于通用词语、通用图形或符号等明显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例如,使用在仓储服务上的“好仓库”商标、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的“好视力”商标、使用在茶具上的“花茶杯”商标等。其次,通过检索排除那些与已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不同文字、符号、图形等多个部分任意组合在一起的组合商标,商标局将会就各部分分别进行检索审查,只要任一部分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整个组合商标也是无法获得注册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时,除了以上提到的情况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并不明显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通常会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的兜底条款或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条款”驳回。
以下是几种特殊的情况举例:
1. 属于日常通用词语,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的。例如:“好嘞”、“请喝茶”等。
2. 属于广告宣传用语,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的。例如:“科技改变生活”、“因信念而屹立”等。
3. 包含地名、尤其是知名的地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来源引起误认的,例如:“源自欧洲”、“唱响中国”等。
4. 词语过长,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的。例如:“区域性银行信用卡发展活力指数”、“好山好水好米好故乡”等。
综上所述,我们在设计和构思商标时,除了要根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排除明显不可用的商标外,还需要判断商标的显著性问题,通过商标检索来最大限度地确认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尽量采用强商标,并避免以上列举的一些情况,这样就能较大限度地避免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有利于企业的品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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