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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提交的四个申请商标。均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9日。此案仍在审查阶段,预计彻底定论需到2017年。由于争议巨大,多数专家认为此次申请前景并不乐观。
“国”字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特殊含义,申请一个“国”字商标一直各大商家的不懈追求,别的商家也不是没这么干过,这本无可厚非,“国酒茅台”之所以被“群殴”,在商标转让网小编看来,是因为接近甚至触及了法律所划定的“红线”。那么,法律对此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红线到底在哪呢?
2010年7月28日,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该标准第三部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标准作了规定: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当然,小编并不是说茅台酒不配享此殊荣,茅台的光辉历史众人皆知,茅台早已成为事实上的“国酒”也无争议。贵州茅台所努力追求的,是国家给予一个正式的承认,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商标转让网小编也仅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贵州茅台知不知道自己的申请商标不“那么“合法呢?应该是知道的。这也是为什么贵茅台面对这个法律争议时,却一直试图通过宣扬茅台酒的光荣历史与对后世的影响来进行辩解。十年九次申请,越挫越勇,恐怕上天也要被这种执着感动了吧。
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但商家又想尽可能申请一个让消费者因为“国”字而产生遐想的商标,如何平衡?小编也无法给出一个保证可行的方案。
“国酒茅台”的申请之路尚未可知,“国”字商标的血雨江湖仍在继续。商标局奉行“宁可错杀不可错放”原则,使得想申请一个既含“国”字、又能让消费者联想到商品属性的商标几无可能;退一步讲,即使是与商品并无任何关联的“国”字商标,往往也需诉至法院才有可能获得,这里面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以商标转让网小编愚见,商标就是个名字而已,与其花费大量心思申请注册“国”字商标,不如静下心来做好产品,毕竟,世界五百强企业并不是因为商标好听,您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