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共存】那些事

阅读:667 2019-07-12 09:53:14

众所周知,一个商标注册并不容易,很多人经历过商标被驳回、被抢注、被异议等等,有些时候,客户会问,为什么差不多情况的商标,别人都可以注册成功,但是他们的就不能注册?

这期间涉及方方面面,比如:

1、注册的商品/服务不同,销售渠道等等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

2、个别商标共存可能是其显著性或者本身商标组合含义使得商标具有意义;

3、可能商标也被驳回,但是双方申请人有签订《商标共存协议》

等等各种多样性的因素。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这个商标共存协议。

先来看一个案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上述案例是5月份的一个例子,从商标本身来看,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与申请商标的近似。不会造成误认和混淆。

但是,申请商标的阻碍为引证商标一,虽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商标的关联企业,但是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是先申请原则,不论是是否为关联企业,只要申请人不一致,并且是在先权利人,均应驳回。

这个案例中红色框内就涉及到《商标共存协议》,虽然提交共存协议或者单方承诺书并非充分条件,仍然会收到其他因素制约,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在是否接受共存协议上均视情况而定。

 

根据上述案例,虽然申请商标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但是审查员仍然按照审查程序进行,驳回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或相类似的商品。

由此可见,共存协议如果不能消除两者共存可能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在实际鉴定中并不被认可其效力。 

《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相关公众利益。

《商标共存协议》与自身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在先商标权人出具,是否可能产生混淆的判断根符合市场实际。无其他明显因素表示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那么该协议书通常是排除混淆可能性大有力证据。

 

法律规定商标应当具有可区分性,非仅仅出于对在先商标权的保护,更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如允许代表不同产源和品质的近似商标共存,则不可避免会增加消费者的辨识成本,甚至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因此,不具有区分性的商标应否获得注册不能 只取决于在先商标权人的意志。 

 

当然,在商评委已作出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标的情况下,引证商标权利人通过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可以达到保留两个商标共存的可能性。这其实也是在先商标申请人对其合法权利处置的方式之一。在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但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度极高,并且在功能、销售渠道、使用方式、消费对象上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商标共存协议则会被商评委不予采信。这情况建立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能会被驳回,无法挽救。也不是所有可行的方法适用于个案驳回情况。还是要做好事先的检索工作,重要的还是要找一个靠谱的代理机构,往往这些机构都不靠低价路线。所以,商标申请人要分清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并且选择合适、靠谱的性价比高的代理机构提交,而不是一味的对比价格。等拿到驳回,不仅花更多时间,还要花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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