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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
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未成功的,商标予以注册,原异议人在商标注册后进一步提起无效宣告。很多商标权人选择在无效宣告阶段进一步去处理经异议未成功的商标。
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主要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反绝对禁止条款。例如与国旗近似等。
根据现实案例,无效宣告主还可以应用在以下场景:
不过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也不一定能够成功。
但是,如果是同一家公司,想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新的商标,直接申请会被自己的商标近似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剑南春公司转而对“锦竹JINZHU及图”注册商标启动无效宣告。最终成功宣告无效。
但这种情况,其实大多数被无效宣告的公司都挺无奈的,例如朗科的“优盘”商标就因为商标不当使用,沦为通用词汇而被人宣告无效。
当然,也有许多人会觉得大公司这样的做法未免太过霸道。这就是每个人的看法不同了。
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要如何使用取决于每个商标权人。 在小智看来,根据自己的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主动捍卫自己的权利,就是对其最好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