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和放弃专利权声明有什么不一样?

阅读:633 2019-07-03 10:00:53

《TRIPS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强调了知识产权私有的法律属性,这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基本共识而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因此权利人有自主处分其知识产权的权利[1]。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由法律创设的权利,先天具有区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诸多特点,从取得、运用到救济,无不有着公权力的深深烙印。具体到专利权领域,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从专利申请的提出到专利审查程序的结束,无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作出受理、审查、授权、驳回等行政决定。在专利审查及专利权维持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局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均应在行政法及专利法的规则下行使权力/权利、履行义务。

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处分的方式之一。同样,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进行的处分。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明确了权利人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行为的法律地位,但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权利人提出主张的条件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专利审查程序是专利局行使专利审查权的一种行政程序,其中,专利局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比如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驳回决定、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可能会导致审查程序的终止。

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声明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一)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专利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申请人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并强调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专利局若对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予以审查合格,则专利审查程序终止。若撤回时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法律对撤回声明也有一定限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及第87条规定的中止程序期间,申请人不能撤回其专利申请。另外,《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

(二)放弃专利权声明

专利申请授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同样,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放弃其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是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原因之一。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同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样,放弃专利权需要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专利权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放弃专利权声明审查合格后,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同样,在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期间,专利权人不能放弃专利权。综上所述,撤回专利申请与放弃专利权是在专利申请及维持过程中,权利人对自己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后,可以产生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维持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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