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指定商品,竟写了篇作文?申请商标不是这样的好吗

阅读:396 2019-06-05 09:40:08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申请商标已经不是只有大企业才会涉及到的事情。但是如何申请商标,尤其是在申请商标时如何选择类别,还有很多人并不是非常清楚。

每个国家在商标的申请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和流程。而不论你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要想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首要的还是要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申请商标的操作过程当中,依旧有很多因不了解《商标法》进行盲目申请,导致被无奈驳回的情况!就比如下面这件。

国际注册第G1344154号“LEDVANCE及图”商标是来自德国的某照明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


只是,最初指定的商品/服务其中有一点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将下列商品集中在一起(不包括商品的运输),使得顾客能够方便地看到和购买这些商品,这些服务可由零售店、批发店通过邮购目录或者电子媒体提供,即,照明产品,尤指台灯和灯具,相应的电子镇流器,控制设备,检查设备和探测器,技术,美容及医疗放射和照明设备,发光装饰物品,包括圣诞树用电灯,服装和鞋”。

这可不是在搞笑,我们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此申请,绝对是相当严肃且认真的!

然而,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此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其余服务予以核准

没办法,照明公司接着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这条服务之所以被驳回,关键还是出在《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上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

终于,在本案审理中,照明公司对原指定服务进行了删减,并经原商标局核准变更为“为了他人的利益将各种商品集中在一起,使顾客能够方便地比较价格”,已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针对国际注册第1344154号”LEDVANCE及图”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申请的诸多流程当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应当就是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而如何根据自身企业的营业范围作出最佳的选择,还需专业的整合分析,令商标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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