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使用成语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吗?

阅读:474 2019-05-29 10:34:43

不规范使用成语注册失败案例


在中国,商标注册需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当经过审查员的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才可以获得核准注册,所以商标注册并不是百分之百能成功。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可能因多种原因被驳回。


成语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具有固定结构形式的词组或短语。成语多为四字,也有三字、五字、六字甚至七字以上,例如莫须有、二桃杀三士、五十步笑百步、醉翁之意不在酒。成语凝结着中国悠久的历史,其内涵丰富,简洁工整,便于识记,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对于由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或近音字后形成的词语,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呢?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因不规范使用成语,易产生不良影响引发的商标驳回案例。


第21733696号“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功福咖小蹄大作”,指定使用在第40类“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因此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9988801号“味所欲为”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广州市厨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味所欲为”,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第35类“广告”、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申请商标为文字“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第9320998号“津津友味”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申请人为袁亮兴,申请商标为“津津友味”, 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奶茶、罐装水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12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第15063832号“心满意竹”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心满意竹 Heart satisfying bamboo”,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申请商标由“心满意竹 Heart satisfying bamboo”构成,其中“心满意竹”在文字构成上与规范成语“心满意足”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成语的认知,扰乱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本委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24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但是申请人还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且顺利获得核准注册。


第14313616号“新花怒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北京风华秋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新花怒放”,指定使用在第16类“名片、影集、剪贴集、小册子、印刷品、海报、期刊、歌曲集、文具” 等商品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申请商标为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和注册的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65053号“绝饰佳人”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绝饰佳人”,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申请商标由汉字“绝饰佳人”构成,属于对成语“绝世佳人”的不规范使用,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第21231628号“木忘初心”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黄上智,申请商标为“木忘初心”,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


申请商标“木忘初心”与“不忘初心”仅一字之差,且在字形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21536446号“有焙而来”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上海巨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有焙而来”,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申请商标“有焙而来”是对成语“有备而来”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规范成语的认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以上几个商标驳回或无效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款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款常作为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不规范使用成语注册成功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不规范使用成语的商标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下面就是成功注册的案例。


第7810054号“晋善晋美”商标

 


申请人为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晋善晋美”,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 含酒精液体; 黄酒; 酒(利口酒); 酒(饮料);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米酒; 葡萄酒; 烧酒; 食用酒精”等商品上,于2010年12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


第16804799号“食全食美”商标




申请人为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为“食全食美”,指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 黄油; 奶油(奶制品); 米浆(牛奶替代品); 豆奶粉;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于2016年9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


互联网时代,各种新的网络语言层出不穷,一些企业标新立异,创造了许多臆造词。虽然有商标注册成功的先例,但是使用不规范用字、谐音成语等注册商标将干扰和误导中小学生对于通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正确认知,不利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传承与发展,因此提醒企业在使用不规范成语申请商标注册时,具有很大的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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