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做梦也想不到,商标竟被质疑3年……

阅读:460 2019-03-07 11:05:32 来源:网络

围绕着“小肥羊littlesheep及卡通羊头图形”注册商标,小肥羊公司与自然人姚某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之争。近日,好听商标转让网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终审驳回了姚某的上诉,小肥羊公司拥有的诉争注册商标最终得以维持。姚某究竟是以何理由对诉争商标提出质疑的?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41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驳回了姚某的上诉,小肥羊公司持有的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sheep及卡通羊头图形”注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得以维持。

据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小肥羊公司于2001年7月在包头市注册成立。同年12月,小肥羊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5月被核准注册在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2类服务上。

2014年12月,姚某针对诉争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注册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诉争商标本身属于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据此,姚某提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请求。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1月作出裁定,认定姚某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诉争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因出现特定事由导致其显著特征丧失,同时诉争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经过十余年持续使用不仅没有出现丧失显著特征的情形,反而进一步增强了诉争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公众能够以其来识别服务来源,因此诉争商标在无效阶段仍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标志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而言,并不要求该标志必须达到指向唯一主体,即区别性的程度,只要能够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具有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可。

该案的判决,分析了注册商标的识别性与区分性之间的关系,指明了商标注册程序中对商标标识显著特征的要求应主要考虑商标显著特征中的识别性,对商标申请人理解与把握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要求而言,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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