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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商标早前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品牌商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一起案例,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金利来公司)发现某杂货店销售假冒“金利来”商标皮带,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禅城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佛山市顺德某杂货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在公证处的监督下,金利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某杂货店,购买了三条带有金利来注册商标的腰带,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皮带扣、合格证、保养说明上均使用了金利来商标。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金利来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有权对擅自使用上述商标、侵犯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杂货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及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佛山市顺德某杂货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的皮带商品。虽然该杂货店否认存在该销售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且店里所悬挂的营业执照的名称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前往送达了应诉材料,足以确定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是从被告处购买的,是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法庭在对被控侵权皮带与商标进行比对中查明,在皮带扣上有与涉案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图案,且没有正式的合格证、保修卡,没有防伪查询码和制造商以及电话地址,所以法院依法认定被控侵权皮带商品非金利来公司或生产,该杂货店的行为侵害了金利来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定佛山顺德某杂货店赔偿金利来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维权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从保护自身角度出发,作为销售商应妥善保管进货书面凭证,凭证中应详细载明货品名称、数量等信息并由相应的进货单位签名盖章,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以此为据反映商品的来源,以供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