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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加大力度打击商标恶意注册
随着商标申请量急剧上升,恶意注册成为目前商标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从而破坏了我国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危害非常大。
一、积极打击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行为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通过前加或后加词语的方法,完整包含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故意造成混淆;
2.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变形,故意造成混淆;
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拆分注册,而后重新组合使用,故意造成混淆;
4.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恶意攀附他人声誉意图明显;
5.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审查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从严引证在先商标或商标申请,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裁定进行驳回,必要时援引第十条一款(七)项以易造成误认为由驳回。
申请人另外具备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的情形,在实质审查中经相关程序认定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除从严引证在先商标外,另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予以驳回。
二、积极打击大量抢注公共资源行为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1.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做为商标进行申请的行为;2.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与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标志做为商标进行申请的行为。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审查阶段通常以公共资源不宜为一家独占为由,适用十条一款(八)项进行驳回;实质审查中认定另有明显超出使用需求,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行为,另以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同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产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另外援引十条一款(七)项驳回。
案例1:某公司在“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批量申请了“省简称+一绝”商标,经审查,被商标局认定为恶意注册,予以驳回。
案例2: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积极打击大量抢注名人姓名等他人在先权利行为
公众人物的姓名通常包括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与其本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的本名、译名、笔名、艺名等。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1.恶意抢注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2.恶意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的,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行为;3.恶意抢注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公众人物的许可或者与该公众人物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4.恶意抢注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的行为。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审查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驳回。恶意抢注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或者恶意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的,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公众人物的许可或者与该公众人物存在特定联系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另存在大量抢注名人姓名情形的,另以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适用第十条一款(八)项进行驳回。
案例: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将特雷西•麦克格雷迪、凯文•杜兰特等nba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均主动予以驳回。
商标局高度重视打击恶意注册问题,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希望广大的代理组织在代理商标申请时加强宣传,尽量劝说委托人不要抢注知名商标、公共资源或名人姓名。商标局也在继续加强相关信息化建设,更加便于发现恶意注册线索,同时就恶意注册问题加强了与各级法院、商评委的交流与研讨,积极探索目前难题的破解之道,推动打击恶意注册的进程。
总之,制止恶意抢注任务艰巨,不仅需要行政、司法机关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需要良好的舆论的领导和政策的宣传,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商标注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