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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一家公司因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叮当猫”的形象酷似,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其注册的商标无效。这家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图为日本漫画“叮当猫”
“叮当猫”又称“哆啦a梦”、机器猫,是日本著名的漫画角色。上世纪90年代,“叮当猫”系列动画片首次被引进中国大陆,人民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关漫画作品,“叮当猫”的形象一时风靡全国。
成立于2002年的机器猫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企业,于2012年提出了类似“叮当猫”的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商标驳回、异议等程序,这个图形商标于2015年12月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不过,机器猫公司并没有取得有关“叮当猫”形象的相应授权。
艾影公司认为福建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与漫画“叮当猫”的形象酷似,取得“叮当猫”形象授权的艾影公司认为机器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艾影公司表示,公司基于合同获得了《叮当猫》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机器猫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并与多枚“叮当猫”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机器猫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为了辨别诉争商标和“叮当猫”是否相似,法官还特意翻看了多本“叮当猫”漫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叮当猫”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其五官紧凑,手部呈圆形,颈部系有铃铛,腹部有口袋,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叮当猫”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元素构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机器猫公司未经艾影公司的许可,申请注册与“叮当猫”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损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