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赢得版权©:给我们提了个醒

阅读:404 2019-04-11 13:49:17

经过近三年的法律纠纷,耐克终于赢得了airjordan品牌的logo:飞人(jumpman)的版权诉讼。

众所周知,1984年,21岁的迈克尔·乔丹在nba选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jordan篮球鞋。真正标志着airjordan时代的到来是在1988年——当年面世的第三代air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飞人标志,此后它逐渐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种商品上,正式与耐克的“对勾”区别开来。

jordanbrand标志性的“飞人”logo,可谓运动史上最成功的一个logo设计案例,家喻户晓,我相信没有一个sneaker是不认识这个logo的。jordanbrand标志性的“jumpman”logo,可谓运动史上最成功的一个logo设计案例,该创意源于nike为michaeljordan拍摄的一张宣传广告,广告中mj在芝加哥的黄昏中“飞翔”,不仅展示了自己惊人的弹跳力,也为第一款签名球鞋airjordan1开启了一段辉煌的历史。

而在2015年的时候,纽约摄影师jacobusrentmeester却将nike告上法庭,声称“jumpman”logo的创意源于自己的摄影作品,1985年他以$15,000美元的价格将照片卖给了nike,并表示根据双方当时的协议nike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jordan1的广告,后来nike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于是将nike告上法庭,(其实不过是他认为而已)。最搞笑的是,摄影师直到2014年12月才在u.s.copyrightoffice注册了这张照片的所有权。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骗钱”。与苹果关于设计的官司雷同。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官保罗·沃特福德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解释,一旦侵权仍在继续,侵权有效期不受三年的期限限制。于是,14年12月,摄影师去版权局登记注册了自己图片的版权,然后就开始了针对耐克的维权。耐克这起案例也给我们做公司做品牌的提了个醒,版权问题切不可马虎大意,现在省的一点小钱,可能成为将来的大负担。另外,中国乔丹也因为模仿借用美国乔丹,而无法上市成功,这使原本一家有机会迎来更大发展的公司不得不遇到了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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