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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与国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多多少少的情况下还是有些区别的,那么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有哪些?
一、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了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是贸易协定中,也往往是包括了商标注册申请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条款。
二、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三、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的时侯,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会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