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商标再现纠纷,还在重复昨天的故事?

阅读:373 2019-04-11 13:48:39

该案争议商标为“康熙来了”商标,经审理认为,《康熙来了》为中天公司设立的一档娱乐节目,并申请注册了两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该节目播出时间及两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且该节目通过网络媒体等宣传,构成知名商品及服务的特有名称。

黄某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基于《康熙来了》节目的知名度,应当推定其知晓中天公司该节目的存在,但其仍然选择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以及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在的一定关联性,客观上亦将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中天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在未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康熙来了》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损害了中天公司拥有的“康熙来了”作为知名商品及服务特有名称的在先权利。

电视节目屡陷商标纠纷,并引发广泛关注,电视节目名称不仅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还是保护综艺节目名称的有力手段,当电视节目名称被诉商标侵权时,如果自己或第三人拥有在先权利,诉诸于在先权利进而主张商标无效,不失为一种围魏救赵解决节目名称纠纷困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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