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商用了和我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算侵犯商标权吗?

阅读:420 2019-04-11 13:47:53

现在各种各样的大赛、综艺是层出不穷,为了吸引资金入驻,这些节目的策划人可以说是绞尽脑汁。“冠名商”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角色诞生了。那么冠名商用了和我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时,算是商标权侵权行为吗?

冠名算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作为企业也比较喜欢这样的广告形式,不为别的就为可以在节目片头带上企业名称、增加曝光度,而且在节目的进行过程中,主持人或是参与者也会植入带有冠名商商标标志的广告,想想就有些小激动呢!既然都说了是冠名一项赛事或是节目的情况,那么这样自然是不算侵权行为的。我们通过案例说明一下为什么不算侵权行为。中超联赛2014年至2017年的独家冠名商是由中国平安保险花费了6亿元拿下来的,在中超联赛里中国平安保险将使用“中国平安”、“中国平安pingan”等标识。本来作为冠名商(花了钱的金主爸爸)这么做是无可厚非。但是偏偏遭到了引领公司的起诉,说“中国安”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原因就是引领公司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上拥有“平安”商标的所有权。但是诉讼上了法院之后,法院却判定这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因为法院认为中国平安在联赛中用它工商字号并且实现冠名权益是正当的行为。且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把商标用在商品、包装、容器或是交易书上,或者是把商标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他商业活动里,用来识别商标来源的行为。而中国平安保险是在自己冠名的联赛中使用作为冠名商的权益,而不是作商标用的,自然也就不算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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