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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在为发明人代理专利事务的过程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据《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发明人的创造,除专利申请已公布的信息外,有保护专利权的责任,专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出让人与受让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等,此义务与一般代理人不得于双方代理义务是一致,对于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并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的可视情节取消专利代理人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相应惩罚。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金额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也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服务费用,专利代理人每年还要接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的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