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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存在瑕疵时的减资行为效力。据《公司法》177条规定:公司应该从作出减少注册资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须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作出公告。债权人从接到通知书之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对于有违反通知义务的减资行为的效力,有3个观点:减资行为无效、减资行为有效但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减资行为不生效。
2、要对于股东责任承担。减资行为如果有瑕疵,那么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就是说发生减资不成的效益。减资不成、那么注册资本不变。依据《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他认缴的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应该在他认缴出资数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