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风险代理形式签订合同的案件有哪些

阅读:297 2019-04-11 13:44:15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的约定,在代理案件时暂时先不收取律师费,或者仅收取一部分办案费,待案件胜诉或者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对于一些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和特殊案件的,司法部明文规定律师不得以风险代理形式签订代理合同和收取律师费。这类案件是:

1、婚姻、继承的案件;

2、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的;

6、行政诉讼案件的;

7、国家赔偿案件的;

8、群体性诉讼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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