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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人小说作品仅仅就使用了原著中的人物姓名等某些静态元素,一般不视作侵权。为什么作品中的单独人物和姓名不构成作品呢?是因为人物的姓名是一类特殊的文字信息,一般字数很少,尽管各具特色也并能暗示人物性格,但是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人物性格而言,它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层面的,同一性格可以表达在不同的细节和情节中。因此只要同人作品的作者重新创作情节的,沿用人物姓名等一般不会触及对他人的著作权的侵权。
针对类似于这样的情形,当我们在面临原著作者的指控时,同人作者惯用的抗辩理由一般都是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条款,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合理的引用他人早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你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会向你支付应有报酬。然而对于大量沿用原著情节的雷同作品来说,这种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适当引用最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作品被引用时,被引用额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是核心部分。因此大量使用原著情节的同人创作实为对他人作品的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