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商标无效的两个方面及三种情形

阅读:379 2019-04-11 13:42:22

根据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了两个方面、三种情形。具体详情如下:

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中不得含有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

其次只能够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去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包括商标局也没有权利宣告无效。那么宣告商标无效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3种情形:

一、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已经让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经过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经过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的是很容易使相关的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且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

就比如说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只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了获得技术的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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