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哪些情况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阅读:350 2019-04-11 13:39:18

一、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综合项目: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实行增值税退税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二、特殊应税服务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且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了政府性的基金或者是行政的事业性的收费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的购买方收取并且支付给的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的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的费用之后的余额就是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了并且支付的上述的费用是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特殊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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