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商标被“搭便车” 香奈儿已上诉

阅读:464 2019-04-11 13:36:06

2010年3月30日:住所地位于西班牙的自然人lijingzhou,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递交了1件洛迦诺分类第32类的欧盟外观设计申请。这类外观设计于2010年5月5日完成注册公告,其注册号为001689027-0001。2014年1月24日意大利珠宝公司goldenrose999srl成为了涉争外观设计的共同所有人。

2013年12月4日:法国香奈儿公司(即chanelsas)基于《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四条至第九条与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涉争外观设计与其早在1989年就获得注册的,在法国的商标是存在着高度的近似,所以是不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向euipo提起了针对涉争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

2014年7月15日:euipo作出决定,就此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无效请求。euipo认为:涉争外观设计与香奈儿公司在法国商标整体有差异的明显,因此香奈儿公司的在先商标并不能够破坏到涉争的外观设计的独特性的。

2014年9月10日:香奈儿公司不服前述无效决定,继而申诉至euipo申诉委员会。第三申诉委员会在2015年11月18日作出了决定,肯定了euipo在此前的判断了,所以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申诉。

2016年2月8日:香奈儿公司不服前述euipo申诉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决定,提请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court)予以撤销。

2017年7月18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euipo的决定,宣布了争外观设计已经侵犯了香奈儿的商标权。

近年来随着企业针对商标的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企业都试图要通过申请近似商标以及外观设计来搭知名商标便车的行为,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阻力。在此背景下便有了一部分搭便车者“灵机一动”,试图想要通过在洛迦诺分类第32类(装饰类)下去注册,和知名的商标标识产生近似的欧盟外观设计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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