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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小吃一直都是美名远扬,而一些小吃“名气”出来了,伴随而来的就是各类“蹭名”、“蹭热度”的侵权行为。12月10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到,近日该院审结了“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侵权案件,名小吃商标维权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据经开区法院法官柴俊的介绍,“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芜湖地区具有较好经营声誉。2011年原告陈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红旗大个子麻辣烫”的图文商标,商标的有限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为止。
本案的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就签订了《加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邵某加盟“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xx路设立了分店,陈某授权邵某使用“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招牌,邵某一次性就支付了加盟费,加盟的期限截至2015年6月8日。
但是在加盟期限还没有届满期间,邵某将招牌“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更名为“xx路大个子麻辣烫”,在原来的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经营,突出使用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且在外卖网站,外卖包装上均使用“xx路大个子麻辣烫”字样。
近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邵某构成了商标侵权,并且要求停止侵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经营的“xx路大个子麻辣烫”与陈某注册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邵某在其经营的餐馆招牌及线上平台等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原告商标中核心标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此外邵某更名使用“xx路大个子麻辣烫”,但是因为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一致足以使人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将其经营的餐饮服务与陈某经营的餐饮服务产生了一定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面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这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构成了侵权,并且立即停止侵权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