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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依据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创博公司认为,“微信”文字商标应该归自己所有,商标审核委员会却将微信商标裁定给腾讯公司,创博公司就该结果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创博亚太称在腾讯推出微信前,就已经申请了微信商标,因公示期内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被驳,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法不当,但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违反了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字组合使用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被异议商标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之后,也要定期维护、更新,不能只开发不维护,就好比我们日常种植,播种以后也需要长期的关照,如此才能够得到真正的绽放,商标纠纷无孔不入,想要长久坐稳商业场,可千万不能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