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制造云烟中华等假烟 一家三口被判刑

阅读:579 2019-04-11 13:34:29

4月25日记者从龙泉驿法院获悉,在“4.26知识产权保护日”快要来临的时候,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烟草案件。被告人曹某某、其丈夫张某甲以及女儿张某乙,因为生产和制造假冒云烟、玉溪和中华等注册商标的卷烟分别被判刑了。

据悉曹某某等三人其实只是安徽来蓉的务工人员,租住在成都市的十陵街道。在2015年9月底至2015年11月24日的时候,由被告人曹某某负责装卷烟以及安放的锡箔纸,被告人张某乙则负责用木板和熨斗烫塑料的薄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拆包装、生产、制造假冒云烟(软珍品)、玉溪(硬)以及中华(硬)等注册商标的卷烟。

2015年11月24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在制造现场,查获了假冒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150条、玉溪(硬)75条以及中华(硬)12条,还有若干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以及用于包装假冒伪劣卷烟的条盒盒皮,小盒、锡箔纸、条盒包装玻璃纸和口花等。

经过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被查获卷烟进行了真伪鉴别检测,同时经过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川烟价证[2015]107号价格证明证实,上述所说的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实际的价格共计人民币57750元。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因为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面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了人民币57750元,属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该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经过审理: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以及拘役五个月以及罚金5千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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