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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往往看到的是企业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商评委居然和法院杠上了,原因只为了一枚注册商标,这是咋回事?小“乐高”引出大麻烦,乐高玩具积木源于丹麦,在海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国内也深受儿童的喜爱,围绕着“乐高”商标展开的。
起因:乐高公司对德光公司的一件“lego”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是对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德光公司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乐高一副势在必得的气势,商评委却很不给面子:乐高公司提出的理由全部不成立,异议复审就这么被商评委驳回了,被异议的商标也顺利通过了注册。
乐高公司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乐高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案证据已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乐高公司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乐高公司“lego”、“樂高”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方面完全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亦较为一致,已构成对乐高公司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及翻译。
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原告乐高和被告的德光公司也都服从判决,被告没意见,商评委不服了,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商评委和法院的“斗法”在判决中落下帷幕,不管是商标局还是商评委,都是人而不是神,只要是人就可能出错,商标局、商评委、法院在商标注册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的“分歧”与“互怼”,其实就是保障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