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名牌传真机出售 这样构成商标侵权吗?

阅读:398 2019-04-11 13:33:21

11月1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一对夫妇通过更换零部件、组装、翻新等方式,生产了标有“panasonic”(日本松下公司)注册的4种型号传真机1285台,不过这些传真机并不是日本原装的传真机,其中有部分零件都已经被更换了。这对夫妇将这些传真机出售给淘宝商户,涉案金额高达119万余元。此案入选2016年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其中所涉及的商标权保护引人深思啊!

2015年4月16日警方将张某华、侯某、戴某抓获,并且当场缴获了4种型号的传真机28台。经过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已经销售的1285台及被缴获的传真机共价值1192650元。2016年3月法院一审对张某华判刑3年3个月,并且处罚金高达60万元。侯某被判刑2年缓刑3年领罚金10万元。戴某获刑1年、缓刑1年半、领罚金2万元。

不过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张某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对张某华改判刑3年并且处罚金20万元。对侯某判刑1年半、缓刑2年、处罚金5万元。戴某获刑8个月、缓刑1年、领罚金1万元。最终审判决定目前已经生效。

在本案中张某华等人对旧的“panasonic”传真机翻新,并且通过自行制作的丝印板,把商标印制在传真机的上面。上述的商品装入外购的是印有“panasonic”的包装箱的,并且放入了外购的“panasonic”说明书,再出售给淘宝商。也就是说张某华等人并没有获得“panasonic”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就自行对“panasonic”旗下商品(传真机)进行改造、翻新等,并且事先没有在商品上标注:翻新等字样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旧货翻新再出售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得在商品显眼位置上标注“翻新”或“修复”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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