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两公司侵犯歌曲音乐版权索赔1340万

阅读:416 2019-04-11 13:32:3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网络上各种歌曲版权侵权的新闻屡见不鲜。歌曲版权侵权的现象发生再次证明了在当下的国内歌曲音乐版权背后的乱象。歌曲版权侵权之所以屡禁不止。近日因歌曲版权侵权,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手机,通过其自带的软件下载了大量的腾讯公司,所取得的索尼音乐娱乐在中国控股公司的多部歌曲版权授权的音乐作品,严重侵害了信息网的络传播权。要求被告两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340万元。

被告则表示:原告的歌曲版权授权截止2016年10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的时候已经超过授权期限,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其诉讼地位不适格。金立公司生产和销售的gioneegn9006和gioneegn9007这两部手机,仅提供了相关歌曲的自动接入服务,其并非是相关的歌曲的内容提供商,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的gioneegn9006和gioneegn9007的手机,通过其自带的“amigo音乐”软件,下载了大量原告取得的歌曲版权授权的音乐作品,构成歌曲版权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歌曲版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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