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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经营珠宝类产品的深圳市凯恒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凯恒公司),想要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人民金行”商标注册,因为被认为缺乏了显著性,先后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其申请的商标予以驳回。深圳凯恒公司表示不服上述的决定,随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已经对这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的决定,并且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0337023号“人民金行”商标,是由深圳凯恒公司于2011年12月的手提出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是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珠宝(首饰)和翡翠等商品上。在2012年9月商标局就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深圳凯恒公司不服上述的决定,又于2012年9月的时候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于2015年9月作出了被诉的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人民金行”商标指定使用是在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的,是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的,而且容易造成不良的影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的商标已经经过了使用和具备显著的特征,从而就具有可注册性。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文字“人民金行”组成的。首先“人民”是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该部分使用在珠宝、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并且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一定的误认。虽然“金行”是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并不意味着与显著部分“人民”共同组成的申请商标“人民金行”不具有显著性,或者是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外深圳凯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也没有对相关的公众产生误认。